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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9〕265号
1999-10-21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江地税发〔1999〕265号

发布机构: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9-10-21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见附件一)精神,市局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江府函[1999]20号通知,见附件二),决定从2000年1月1日期,我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请各地抓紧研究,保证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困难,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一:粤地税发 〔 1999 〕 162号;

附件二:江府函 〔 1999 〕 20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6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开征房产税、一九八九年开征土地使用税时,考虑到我省绝大部分建制镇基础较差、经济落后的情况,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粤府〔1989〕39号)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规定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经过十年的发展,建制镇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对老镇区征税,税负极不平衡。为了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为了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省局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9〕212号批复,见附件),我省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重新规定为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起始执行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抓紧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粤府函[1999]2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江府函〔1999〕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粤府函〔1999〕2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按建制镇的行政区域介定,即在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包括房屋租赁)的房产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件:江府函[1999]2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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